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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系数挂钩

  • 发布人: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1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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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消息报道,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规范征收,科学计征,全面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系数挂钩,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是采矿权人因开采消耗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而对国家的经济补偿。
 
《通知》的出台将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地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更好地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应收尽收,足额征收,维护国家财产权益;有利于引导和促进矿山企业提高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通知》要求,严格考核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规范确定核定开采回采率,依据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的结果确定实际开采回采率,按照开采回采率系数的实际计算结果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面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与回采率系统挂钩。实际开采回采率高于核定开采回采率,相应地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反之多缴。
 
《通知》就科学规范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做出明确的规定,解决了征管实际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一是规范计算矿产品计征销售收入,明确界定计征对象是以公开交易市场价格销售的原矿或者选矿(初加工)产品,矿产品计征销售价格是指在竞争条件下矿产品公开交易市场的实际销售价格,对难以核定销售价格或销售收入的矿产品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二是明确了选矿(加工产品)计征调整系数的确定原则,提出锰矿等9种矿产在无市场销售价格等特殊条件下计征销售收入的计算方法;三是对于难以核定销售收入的小矿等特殊的情形,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按储量消耗和年度定额的计征方式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任务重,《通知》强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征收主体,要结合各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制度,充实征管队伍,保障工作经费和设备,细化征收管理,对于资源利用水平高或充分利用低品位资源的,要认真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免规定,加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重点矿种和大型矿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管理,规范使用专用票据,加强日常监管等,切实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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