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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一耐火企业隧道窑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被罚款12万元

  • 发布人:中国镁质材料网
  • 发布时间:202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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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口市环保整改一直在持续进行中,就在近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在官网发出公告,对大石桥一耐火企业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进行了公示。

一、该企业未保证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024年9月18日,发现该企业未保证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即手工监测二氧化硫均值为82mg/m³,同时段自动监测二氧化硫数据为0.86mg/m³,相对误差值为-98.95%,相对误差超过±30%。自动监测设备全流程通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标气,自动监测设备显示二氧化硫0.89mg/m³、氮氧化物429.39mg/m³,二氧化硫示值误差-78.18%,示值误差超过±2.5%,氮氧化物示值误差-14.74%,示值误差超过±5%。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现场留取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图片4份、影像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及《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该企业隧道窑在生产运行过程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超过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排放标准

2024年9月18日,发现该企业隧道窑在生产运行过程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超过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排放标准,即隧道窑有组织废气排放口排放的污染因子二氧化硫浓度为:82mg/m³(标准限值50mg/m³)超标约0.64倍、氮氧化物浓度为:269mg/m³(标准限值200mg/m³)超标约0.345倍,均超过《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现场留取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图片3份、影像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五款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12项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营口市近年来一直通过在线监测、无人机、随机现场抽查等方式推动环保整改,已覆盖辖区内所有菱镁企业,这次事件也是提醒广大企业一定要合法合规进行生产,不要投机取巧。

【关键词:耐火企业 隧道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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