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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耐火材料行业行规公约

  • 发布人: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1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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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中国耐火材料行业更好地适应国际、国内市场变化,稳定耐火材料价格,鼓励业内各企业展开公平竞争,维护耐火材料市场秩序,促进耐火材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耐火材料行业面临的市场现状制定本行规公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约以建立行业和企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和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企业良好形象为宗旨,是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耐火材料生产、经营的企业,都应遵守本规约。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会员应起带头模范作用。

 

第三条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维护行业形象,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一切违法行为。讲求信誉,自尊自爱,提倡敬业、团结、互助、协调,各企业共同承担耐火材料市场责任。提倡绿色生产、文明经商、优质服务,自觉规范生产经营管理行为。

 

第二章 行业规约

 

第四条 各耐火材料生产企业应严格生产工艺、技术、质量等标准和规范,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禁止采购、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第五条 保证供需平衡是维护耐火材料市场稳定的基本条件。各耐材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生产企业应主动通过调控产量、优化品种结构、增减库存等措施调节供需关系,维护市场稳定,避免盲目的价格竞争。

 

第六条 各耐火材料生产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要充分发挥稳定市场的主导作用,根据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合理制定产品价格。可与用户协商定价,反映产品价格的合理性,保持价格相对稳定,维护供需双方的共同利益。

 

第七条 各耐火材料生产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 售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二)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做到产品定价规范、公开、公平、合理,反对售价低于成本价的倾销行为。市场平稳情况下,应坚持产品售价不低于完全成本;市场需求减少、库存增加、销售困难情况下,应坚持产品售价不低于生产成本。坚决杜绝“保值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八条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定价机制。企业内部要建立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收集和分析系统,建立科学、有效的定价机制和决策管理系统,规范内部定价程序,减少价格制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规范企业分公司的销售行为,完善企业内部销售考核体系,把产品产销率与产品利润率一起考核。

 

第九条 各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八条“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的规定,坚持产品合理价位原则、价格可比性原则、优质优价原则、明码标价原则。产品定价既要反映市场供需关系,也要反映产品价值,使产品价格保持相对合理,防止优质低价现象出现。同时,应及时关注国际市场价格情况,努力减少或避免贸易摩擦和反倾销案的发生。

 

第十条 各耐火材料生产企业应建立稳定的销售渠道和销售网络,与上下游企业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同时加强和巩固出口产品销售渠道和网络,为稳定国内市场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各耐火材料生产企业之间要加强市场供需情况和价格信息的沟通和交流,正确分析市场变化,加强价格信息调研,防止耐材价格大起大落。

 

第十二条 发挥各省、市及地区行业协会的作用,及时对各地区市场状况、价格信息进行分析和研究,正确判断市场价格走势,交流企业营销经验。

 

第十三条 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每年适时召开市场信息交流会。在耐材市场出现较大波动和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时,及时召开市场供需和价格形势分析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行业经济运行的重大问题,制定稳定市场的策略。

 

第十四条 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要定期向耐材企业通报耐材生产、进出口和主要耐材品种国内外市场变化的情况,提出后期市场运行应关注的问题,必要时在行业内定期公布主要耐材品种平均成本。各耐材企业要及时向耐材协会报送本企业产量、价格、利润等生产经营状况。

 

第三章 规约管理

 

第十五条 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行规公约的制(修)定、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办公室负责接待、受理单位和个人的信访、举报,报请常务副会长批准后,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每年对规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模范执行规约的突出单位及其法人给予通报表扬,并以多种形式在行业内外进行公开表彰宣传。

 

第十八条 对违反行规公约的行为,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要及时给予制止和协调,并在协会网站及相关媒体曝光;对继续违反规约者,根据违规危害情况,分别给予行业内部通报批评、社会公开通报、行业警告,直至开除会籍。

 

第十九条 对扰乱市场秩序、危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严重违规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协会将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建议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查处并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提出复议意见,由协会组织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交由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行规公约经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六届四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境内耐火材料企业遵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行规公约解释权归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本行规公约如与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相抵触,以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行规公约自2014年9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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