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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非煤小矿山关闭标准

  • 发布人: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1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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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要求的。
  1. 在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非饮用水大中型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自然保护区内、风景名胜区内、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区和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内小矿山;
  2. 城市市区及周边、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区域、单位和企业造成影响范围内小矿山;
  3. 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公里范围内,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小矿山;
  4. 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小矿山。
  二、证照不全,经整顿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
  1. 证照不全。辽宁省非煤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排污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存储)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缺一不可。
  2. 相关部门批复及验收意见不全,或未按批复等文件要求实施。环评批复和验收意见、安全竣工验收意见、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意见、复垦绿化阶段性验收意见等文件不全或未按批复等文件要求实施的矿山企业,不予换发采矿许可证。
   
  三、矿山设计生产规模经整改仍达不到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及要求的。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07〕7号),结合当前我省实施青山工程总体要求,现采矿规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关闭:
  1. 铁矿:年采矿石能力露天开采5万吨以下,地下开采3万吨以下;
  2. 金矿:岩金矿年采能力1万吨以下,砂金矿年采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下,未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
  3. 铅矿:年产矿石1万吨以下;
  4. 钼矿:年生产规模3万吨以下,未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计划指标;
  5. 菱镁矿:年采矿石能力3万吨及以下;
  6. 硼矿:年采矿石能力1万吨及以下;
  7. 滑石矿:年采矿石能力1万吨及以下;
  8. 建筑用石料:年采矿石能力2万立方米以下,其他乙类矿产3万立方米以下;
  9. 建筑用砂:年采能力3万吨以下;
  10. 膨润土:年采矿石能力2万吨以下;
  11. 砖瓦用粘土:年采能力1500万块以下。
   
  四、开采工艺装备、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设施经整顿未达到相关要求的。
   
  1. 矿山必须具有经批准的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施工图,并按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施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采,无重叠、交叉、越层越界开采;有矿井地质资料和地质图纸;有井上井下对照图纸、采掘工程平面图纸、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排水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技术档案资料。
  2. 新建大中型矿山要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要求的先进采矿方法,采用大型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
  3. 矿山必须有与采选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系统、生产作业装备、排土场及尾矿库等配套工程设施。
  4. 矿山必须有区分不同矿石品质的采选工艺技术手段、矿石分类堆放场地、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措施和设施。
  5. 矿山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指标不得低于批准的设计标准。
  6. 矿山必须确保废水、废气排放不超过我省地方标准,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五、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会同林业、环保、水利、农业等部门依法对矿山企业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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