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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分类实施矿山土壤环境修复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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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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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近日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全面开展矿山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分类实施矿山土壤环境修复治理。

在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方面,各地要切实履行净矿业权出让制度,采矿权延续、变更前,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应提请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实地踏勘;采矿权人应按要求出具矿区范围内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报告等资料。列入污染地块名录明确需要开展土壤污染治理而采矿权人未开展、未完成或未通过验收的,采矿权不予延续、变更。市、县(区)国土资源、环保部门要引导、督促矿企按照标准勘查、开发矿产资源。

通知要求,全面开展矿山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价。新建矿山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要进行矿区范围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在实施开采行为一年后再次进行土壤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将辖区内应进行调查的矿山矿区范围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进行整合,指导采矿权人在开展调查时,按规划用地类型适用相关技术规定进行调查监测点布设和样品采集,并按不同土地类型适用相应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进行评估,适时公布调查信息。矿区范围内非生产区域发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相应规划地类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的,县级环保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采矿权人,督促其在6个月内完成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评估并提交调查报告。

针对分类实施矿山土壤环境修复治理,通知规定,辖区内存在铅锌矿开发利用的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大铅锌污染废弃矿区专项整治力度;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督促采矿权人及时治理突出地质环境问题,恢复矿山地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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