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意见稿:能源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
- 发布人: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0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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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能源法》公开发布征求意见稿。对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能源企业,《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明确规定这些企业须承担相应的社会公共责任,不得滥用垄断或者支配地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由于关键性能源领域中的相关企业与国家及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意见稿明确要求,电力、石油、燃气等自然垄断经营的能源输送管网的输送价格及关系公共利益的重要能源产品和服务价格,不得擅自涨价或降价,而应在政府调控下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而对于外资以并购等形式进入国内能源领域的情况,意见稿中规定,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能源领域,实行国有资本控股为主体的投资产权制度。如果企业未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实施重组或者资产并购,将可能被处以500万元以下罚款。
由于关键性能源领域中的相关企业与国家及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意见稿明确要求,电力、石油、燃气等自然垄断经营的能源输送管网的输送价格及关系公共利益的重要能源产品和服务价格,不得擅自涨价或降价,而应在政府调控下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而对于外资以并购等形式进入国内能源领域的情况,意见稿中规定,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能源领域,实行国有资本控股为主体的投资产权制度。如果企业未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实施重组或者资产并购,将可能被处以50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