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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有关部门制定进一步加强镁资源保护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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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0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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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辽宁省政府同意,辽宁省经委、省环保局、省安监局、省镁办和省打私办等五部门于2005年4月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镁资源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如下:

一、辽宁省人民政府镁资源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镁办)在继续执行辽政发[1994]38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全省镁质材料行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行业管理。

二、加强对镁矿山安全管理工作。镁矿山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由省镁办依据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产业指导目录提出意见后,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方予受理。

三、加强镁质材料行业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镁质材料行业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做到一厂一证。对无证排污或超过许可证规定排污的企业坚决予以关停。省镁办、省环保局要共同把好产业政策关。新建镁质材料行业企业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经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报省环保局、省镁办备案。

四、严格执行全省镁质材料行业产业指导目录,严禁新建、扩建生产轻烧氧化镁、重烧镁砂、电熔镁砂等初级产品项目。对新建、扩建镁制品生产企业,由省镁办审查核准后,各主产地县(市)政府方可审批。

五、鼓励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发挥技术中心在超前开发、技术储备、实现科研成果产业化等方面的先导作用;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及相关单位在科研开发方面的合作;建设辽宁镁质材料技术研发及推广中心,重点研究和推广行业共性关键性技术、前沿产品及设备,推动全省镁质材料行业技术进步。

六、严格控制菱镁石和水镁石原矿出口;加强轻(重)烧镁和煅烧水镁石等初级产品出口管理,实行出口总量控制;鼓励精深加工产品出口,逐步压缩初级产品出口总量。出口镁砂和煅烧水镁石等初级产品必须按国家商务部的有关规定,凭出口许可证办理相关业务。

七、省打私办和省镁办要紧密合作,强化镁质材料出口秩序管理,建立打击镁砂出口走私的长效机制,适时开展专项斗争活动,严厉打击镁砂出口走私行为。

八、积极推动镁质材料行业民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民营企业从传统的家族式经营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引导企业走集团化道路,实现规模经济。

九、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和企业做好双向服务。在全行业大力倡导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开展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反映企业意见和提出行业发展建议;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的技术交流,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建立和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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